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會計師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73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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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應付懲戒之事由)
-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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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確定,依其罪名足認有損會計師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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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逃漏或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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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財務報告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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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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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背會計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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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