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73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57條 (公會應申報主管機關之事項)
  1.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申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
    1. 一、會計師公會章程。
    2. 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3. 三、當選理事、監事人數及姓名。
    4. 四、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紀錄。
    5. 五、提議、決議事項。
  2. 前項申報,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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