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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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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73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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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條
(公會應申報主管機關之事項)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申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
一、會計師公會章程。
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三、當選理事、監事人數及姓名。
四、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紀錄。
五、提議、決議事項。
前項申報,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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