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73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50條 (應組織會計師公會之地區)
  1. 會計師應組織省(市)會計師公會。省(市)會計師公會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聯合會。
  2. 省(市)會計師公會設於省(市)政府所在地。但經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設於其他地區者,不在此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