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會計師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73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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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會計師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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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不得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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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他人使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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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其他會計師名義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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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未具會計師資格之人僱用,執行會計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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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會計師地位,在工商業上為不正當之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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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事件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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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會計師名義為會計師業務外之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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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買業務上所管理之動產或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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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法之利益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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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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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開業、遷移、合併、受客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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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未得指定機關、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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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主管機關所定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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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十款有關受客戶委託與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之廣告內容及範圍,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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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