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73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46條 (會計師禁止之行為)
  1. 會計師不得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1. 一、同意他人使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2. 二、使用其他會計師名義執行業務。
    3. 三、受未具會計師資格之人僱用,執行會計師業務。
    4. 四、利用會計師地位,在工商業上為不正當之競爭。
    5. 五、對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事件執行業務。
    6. 六、用會計師名義為會計師業務外之保證人。
    7. 七、收買業務上所管理之動產或不動產。
    8. 八、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法之利益或報酬。
    9. 九、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10. 十、為開業、遷移、合併、受客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11. 十一、未得指定機關、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12.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所定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之行為。
  2. 前項第十款有關受客戶委託與會計師事務所介紹之廣告內容及範圍,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3.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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