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會計師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73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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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會計師執行業務之範圍)
- 會計師得執行下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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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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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會計之制度設計、管理或稅務諮詢、稽核、調查、整理、清算、鑑定、財務分析、資產估價或財產信託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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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仲裁人、遺囑執行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其他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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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稅務案件代理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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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充任工商登記或商標註冊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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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五款業務之訴願或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擔任稅務行政訴訟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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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持續查核、系統可靠性認證、投資績效認證等認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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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與會計、審計或稅務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