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73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37條 (合併之決議程序)
  1.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得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2. 股東不同意前項合併者,得退出。
  3. 第一項合併後存續、消滅或新設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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