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73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36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解散事由)
  1.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之:
    1.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2. 二、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
    3. 三、破產。
    4.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5. 五、設立後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2. 前項第五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