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73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33條 (年度財務報告)
  1.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2.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