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73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32條 (資金運用)
  1.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1. 一、銀行存款。
    2.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3.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4.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2.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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