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會計師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73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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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章程應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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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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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務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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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業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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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本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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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計年度之起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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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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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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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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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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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股東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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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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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合併、解散、清算程序及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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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章程訂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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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章程之變更,應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於變更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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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置三人以上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並以董事長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