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73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22-1條 (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標明名稱及訂定合署契約)
  1. 會計師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於其名稱中標明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2. 會計師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訂定合署契約。
  3.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組織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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