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會計師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73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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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契約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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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組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訂定合夥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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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務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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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務所負責人之職稱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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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業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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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夥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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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本總額及各合夥人之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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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夥人之損益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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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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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夥人會議決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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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夥人之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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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合併、解散程序及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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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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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契約訂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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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六款有關損益分配比例之約定,不得排除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