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73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22條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契約載明事項)
  1. 會計師組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訂定合夥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1. 一、事務所名稱。
    2. 二、事務所負責人之職稱及姓名。
    3. 三、執行業務內容。
    4. 四、合夥人姓名。
    5. 五、資本總額及各合夥人之出資額。
    6. 六、合夥人之損益分配比例。
    7.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8. 八、合夥人會議決議程序。
    9. 九、合夥人之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10. 十、合併、解散程序及解散事由。
    11. 十一、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12. 十二、契約訂定日期。
  2. 前項第六款有關損益分配比例之約定,不得排除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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