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會計師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73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
第18條 (助理人員之資格與僱用情形之報備)
-
協助會計師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經會計師考試及格。
-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畢會計學、審計學、稅務或電腦相關科目,合計十學分以上。
-
三、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
-
四、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任會計、審計工作滿二年。
-
-
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半年度終了後十日內,將擔任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受僱或解僱資料,報請全國聯合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