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會計師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73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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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會計師應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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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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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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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加入會計師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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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加入會計師公會;或退出會計師公會之日起,逾二個月未再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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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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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執行會計師業務,屆一年仍未回復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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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華民國人民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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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經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