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73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5條 (會計師之資格)
  1. 中華民國人民,經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取得會計師資格者,得充任會計師。
  2.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會計師證書者,仍得充任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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