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3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8030482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7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25條;增訂第26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一併書面通知獨立董事;於依第十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送各監察人之改善計畫,應一併送獨立董事。
  2.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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