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3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8030482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7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25條;增訂第26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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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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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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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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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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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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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該公開發行公司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