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3073號 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4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3條至第15條、第20條 、第30條、第33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1. 一、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2.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2.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1. 一、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準則及公司所訂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2. 二、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3.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