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12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3073號 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4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3條至第15條、第20條 、第30條、第33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 本準則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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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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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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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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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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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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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衍生性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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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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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重要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