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2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4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40013918C號令發布,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第3條,定自104年4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20條 (保護基金之用途)
  1. 保護基金之動用,以下列各款為限:
    1. 一、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償付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之用。
    2. 二、保護機構依本法執行業務之支出及其他必要費用。
    3. 三、依本法規定提起之訴訟或提付仲裁所需之費用。
    4.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2. 前項第二款之經費,以當年度保護基金之孳息為上限,編列預算辦理。但主管機關得視其財務、業務情況適當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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