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2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4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40013918C號令發布,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第3條,定自104年4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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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監察人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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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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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得隨時調查保護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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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發現董事會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業務規則之行為時,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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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