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2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4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40013918C號令發布,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第3條,定自104年4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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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董事會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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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三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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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依下列方式遴選(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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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機關自捐助人推派之代表中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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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機關指派非捐助人代表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其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額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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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派)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