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2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4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40013918C號令發布,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第3條,定自104年4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10條 (業務規則應規定事項)
  1. 保護機構應於業務規則中,規定下列事項:
    1. 一、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結算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因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所生民事爭議之處理程序。
    2. 二、保護基金之保管、運用。
    3. 三、對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期貨業之財務業務查詢。
    4. 四、證券及期貨交易相關法令之諮詢服務。
    5. 五、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事項。
    6.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法目的之業務。
  2. 前項業務規則之訂定,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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