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2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4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40013918C號令發布,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第3條,定自104年4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7條 (指定相關機構設立保護機構)
  1. 主管機關應指定下列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設立保護機構:
    1. 一、證券交易所。
    2. 二、期貨交易所。
    3.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4. 四、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5. 五、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6. 六、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7. 七、期貨商業同業公會。
    8. 八、各證券金融事業。
    9.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或事業。
  2. 前項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應捐助一定財產;其捐助金額,由主管機關協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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