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7條 (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之提供)
  1. 受託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
  2. 受託機構辦理前項公開招募時,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處理準則及公開說明書之記載事項,由證券主管機關洽商主管機關定之。
  3. 受託機構向特定人私募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投資說明書,並應於受益證券以明顯文字註記,於提供應募人或購買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4. 前項特定人之範圍、投資說明書之內容及受益證券轉讓之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
  5. 特定人出售所持有之受益證券,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6. 第一項之公開說明書或第三項投資說明書之內容,除依證券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之規定外,應充分揭露下列事項:
    1. 一、受益證券與創始機構之存款或其他負債無關,亦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2. 二、受託機構不保證信託財產之價值。
    3. 三、受益證券持有人之可能投資風險,以及其相關權利。
    4. 四、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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