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工作底稿抽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8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8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0930001629 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4條至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93年7月22日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30624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會查核人員抽核證券承銷商辦理有價證券承銷之輔導作業工作底稿應注意左列事項:
    1. 一、工作底稿之作成,是否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三號「查核工作底稿準則」編製。
    2. 二、工作底稿之內容,是否依據評估查核程序(海外案件評估查核程序)辦理,其評估過程所取得之相關憑證是否無明顯缺漏,並與所下之結論無明顯違背。
    3. 三、本公會查核人員應依實際查核情形填具查核報告表呈核,並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彙整該季查核結果呈報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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