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工作底稿抽核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8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8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0930001629 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4條至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93年7月22日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30624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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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於接受查核時應提供評估報告工作底稿或做必要之說明,不得規避或拒絕,本公會得代管其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至該案查核結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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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查核案件,本公會應製作抽核工作底稿查核報告(格式如附件一、二),併同於查核過程所做之查核表保留三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