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工作底稿抽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8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8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0930001629 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4條至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93年7月22日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30624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會每年應訂定按季編製之全年度工作底稿抽核計畫,於第一季結束前提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備後,就前一年度證券承銷商辦理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國內及海外有價證券案件,選定百分之三以上且全年不少於八件之案件為抽核對象,逐季發函並派員對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工作底稿辦理查核。
  2. 前項抽核對象,除經金管會指示查核者外,應以隨機及同一年度內同一證券承銷商所辦理案件至多被抽核一次為限之原則,依前項抽核計畫逐季選定之,並得於本公會承銷業務委員會集會時辦理公開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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