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工作底稿抽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8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8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0930001629 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4條至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93年7月22日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30624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為落實專家責任,並提昇承銷商輔導案件品質,爰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九十年四月三日(九0)臺財證(一)第一一六九八五-一號函及92年11月18日臺財證一字第0920153738號函規定,訂定本辦法,以確保證券承銷商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之評估作業已依本公會「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以下簡稱評估查核程序)及「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以下簡稱海外案件評估查核程序)執行必要之查核並製作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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