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3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600049 97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第10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04710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營運持續管理(CC-20000,半年查核)(1)故障復原程序(例如:電腦設備、通訊設備、電力系統、資料庫、電腦作業系統等備援及回復計畫)應明確訂定,並製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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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障復原程序應週期性測試,測試後應召開檢討會議,針對測試缺失謀求改進,並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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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證券經紀商之交易主機應有備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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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宜擬訂營運持續計畫(含起動條件、參與人員、緊急程序、備援程序、維護時間表、教育訓練、職責說明、往來外單位之應變規劃及合約適當性等)及其必要之維護,並擬訂關鍵性業務及其衝擊影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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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應訂定資訊安全訊息通報機制(例如:正式之通報程序及資安事件通報聯絡人),宜針對與資訊系統有關之資訊安全事故,採取適當矯正程序,並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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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發生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資安事故者,應立即函報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券商公會)轉陳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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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應明確訂定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DDoS)防禦與應變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