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企業併購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5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5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8801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8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5條、第27條、第29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39條、第40條、第4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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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分割計畫,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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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章程需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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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分割公司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價值、資產、負債、換股比例及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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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公司發行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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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或二者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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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配發之股份不滿一股應支付現金者,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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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被分割公司權利義務及其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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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分割公司之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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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分割公司之股份銷除所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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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與他公司共同為公司分割者,分割決議應記載其共同為公司分割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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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分割計畫書,應於發送分割承認決議股東會之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於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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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外國公司進行公司分割時,準用前條、本條第一項至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