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企業併購法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5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5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8801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8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5條、第27條、第29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39條、第40條、第42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之子公司收購公司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經公司董事會決議行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應經讓與公司與受讓公司股東會決議之規定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至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
    1. 一、該子公司為公司百分之百持有。
    2. 二、子公司以受讓之營業或財產作價發行新股予該公司。
    3. 三、該公司與子公司已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合併財務報表。
  2. 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予其百分之百持股在中華民國境外設立之子公司者,或外國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予其百分之百持股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子公司者,準用前項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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