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企業併購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5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5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8801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8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5條、第27條、第29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39條、第40條、第4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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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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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與合併之公司名稱、資本額及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名稱及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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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發行該公司股份或換發其他公司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或換發現金或其他財產之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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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對於消滅公司股東配發該公司或其他公司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或換發現金或其他財產與配發之方法及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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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買回存續公司股份作為配發消滅公司股東股份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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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續公司之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應訂立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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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市(櫃)公司換股比例計算之依據及得變更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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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者,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