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企業併購法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5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5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8801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8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5條、第27條、第29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39條、第40條、第42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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