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企業併購法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5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5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8801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8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5條、第27條、第29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39條、第40條、第42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依前條規定買回股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消滅公司自合併後買回股東之股份,應併同消滅公司其他已發行股份,於消滅公司解散時,一併辦理註銷登記。
    2. 二、前款以外情形買回之股份,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依合併契約、股份轉換契約、分割計畫或其他契約約定轉讓予消滅公司或其他公司股東。
      2. (二)逕行辦理變更登記。
      3. (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辦理變更登記。
  2. 公司依本法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出售或註銷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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