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企業併購法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5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5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8801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8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5條、第27條、第29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39條、第40條、第42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1. 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2. 二、併購:指公司之合併、收購及分割。
    3. 三、合併:指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參與之公司全部消滅,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並以存續或新設公司之股份、或其他公司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
    4. 四、收購:指公司依本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取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
    5. 五、股份轉換:指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讓與全部已發行股份予他公司作為對價,以繳足公司股東承購他公司所發行之新股或發起設立所需之股款之行為。
    6. 六、分割:指公司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將其得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作為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發行新股予該公司或該公司股東對價之行為。
    7. 七、母、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公司,為母公司;被持有者,為子公司。
    8. 八、外國公司:指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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