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交易糾紛調處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9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100046 47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期字第1010039920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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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處人對於調處爭議當事人係其本身、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其所屬之公司、機構或者具有其他利害關係,致影響其執行職務時,應自行迴避。其經當事人申請,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亦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