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交易糾紛調處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9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100046 47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期字第1010039920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調處人得向爭議當事人要求提出相關調處之資料。為審究事實真相及雙方當事人爭議之所在,必要時本會得請求相關單位提供證據資料,或請求相關單位給予協助。當事人無法適時提供調處相關之資料者,視為調處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