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交易糾紛調處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9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100046 47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期字第1010039920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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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調處人,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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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機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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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擔任期貨、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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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擔任教授或副教授、講授期貨、證券投資、財務金融、會計、審計、經濟、管理或法律等相關課程合計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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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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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具有期貨理論、實務經驗之國內外學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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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選之,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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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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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事實足認有不適任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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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調處人,係由本會理事長遴選後,提報本會理事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