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9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6年9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60051866號函修正發布第11點,自107年1月起適用(中華民國106年 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16951號函及106年8月31日 金管證投字第106003313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十四、督察制度之建立
    (一)架構
    公司內部應建立一直接對公司總經理以上階層負責之中立監督
    單位並應建立內部督察程序,公司應確保執行查核之人員具備
    足以執行其職務之能力與經驗,促使公司管理行為遵守本身的
    內部政策與程序,以及應適用之法律與相關規定。
    (二)督察主管
    1.專責督察主管應獨立於所有部門之外,直接對公司總經理以
    上階層報告並負責。除確保公司遵守本身之內部政策與程序
    ,及所有適用之法令與規定外,並確保執行督察職能之人員
    具有足以執行其職能之專業與經驗。
    2.如受公司規模所限,督察主管得由公司之高階管理階層、法
    務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擔任。
    (三)業務職掌
    1.督察主管應維持獨立及客觀之稽核職能,以便針對公司之管
    理、運作及內部控制措施是否妥善、有效等方面定期向公司
    管理階層提出彙報。
    2.督察主管職掌公司業務及內部管理行為之監控,以確保其符
    合法令規定與公司內部程序,並查核公司各部門職權之行使
    與員工行為是否有與客戶或公司本身、股東之利益相衝突情
    事。督察主管無須負管理運作責任,但應充份規劃、控制、
    稽查及紀錄所有查核、審計工作,紀錄應包含時間、查核範
    圍、發現之事實、結果、結論與建議及後續追蹤情形。
    3.督察主管得對經手人員之個人交易進行調查,並製作查核紀
    錄。如認該行為與公司所管理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之利益
    相衝突者,即應通知該人員所屬主管,並向總經理以上層級
    報告。
    4.督察主管與經手人員應對因職務關係所獲知之資訊、申請核
    准或應事先報告之個人交易內容保密,除主管機關或其他依
    法要求公開該等資訊外,不得對外洩漏。
    5.督察主管應依公司需要,設計各類業務監控查核表格及定期
    匯報格式,以利工作進行。
    (四)年度督察報告
    1.督察主管應每年一次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提出簡單報告,包含
    公司過去一年來公司經手人員個人交易之變動、程序內容是
    否有所更動、過去一年公司員工違反相關規定及其處理狀況
    ,及建議基於實務運作結果,公司經理守則之限制與管理內
    容是否有修正必要等事項,使公司管理階層能對過去一年公
    司內部管理狀況有一完整性認識,並可作為未來發展之參考

    2.督察調查報告,內容包括:
    (1)前一年公司員工遵守本守則之情形;
    (2)違反本守則人員之處分;
    (3)經手人員個人交易帳戶管理;
    (4)對本守則相關規定之修正建議;
    (5)其他董事會要求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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