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9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106年9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60051866號函修正發布第11點,自107年1月起適用(中華民國106年 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16951號函及106年8月31日 金管證投字第1060033131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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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全權委託帳戶管理與業務執行
(一)公司管理全權委託帳戶與辦理投資業務,應注意遵守「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並依公會訂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
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及相關規則辦理。
(二)公司應依照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為委託投資資產之運用,並訂定
相關規範或流程,且切實遵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