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9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6年9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60051866號函修正發布第11點,自107年1月起適用(中華民國106年 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16951號函及106年8月31日 金管證投字第106003313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十、客戶資產的保管
    公司為確保基金受託保管之資產獲妥善保障,除依契約由客戶指定保
    管機構外,應安排保管機構,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保管機構具
    備執行其職能之適當資格,公司亦應持續注意保管機構之財務狀況。
    公司為確保客戶交託保管之資產獲得妥善保障,客戶所委託之資產應
    獨立於公司及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保管機構保管客戶資產。
    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客戶之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資產,委任人
    資產保管應依法令之規定及契約之約定辦理。
    公司如認為保管機構違反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或有違反之虞時,應
    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呈報主管機關。
    公司應依法令、信託契約及全權委託契約之規定,要求保管機構定期
    將相關表冊交付公司,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公司為帳務處理及加強內
    部控制之需要,應要求保管機構配合公司編製各項管理表冊。
    全權委託投資資產之保管事項,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及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
    券投資顧問事業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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