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9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6年9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60051866號函修正發布第11點,自107年1月起適用(中華民國106年 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16951號函及106年8月31日 金管證投字第106003313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七、禁止收受或提供不當報酬及收受饋贈或款待之規範
    (一)公司及其員工不應直接或間接收受或提供不當之金錢、饋贈、招
    待或其他利益,而影響其專業判斷能力與客觀執行職務。
    (二)公司應訂定員工收受或提供饋贈或款待之規範。
    (三)前項因節慶或依風俗慣例所為之饋贈,每位員工每次自同一公司
    所收受者及公司每次提供予同一公司之同一對象者,其禮品價值
    均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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