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9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6年9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60051866號函修正發布第11點,自107年1月起適用(中華民國106年 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16951號函及106年8月31日 金管證投字第106003313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五、基本原則
    (一)目的
    為落實公司內部健全管理,妥善維護投資大眾資產,共同創造投
    信事業之發展與投資客戶之利益,公司負責人及其員工經營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業務應符合忠實義務原則、誠信原則、
    勤勉原則、管理謹慎原則及專業原則。
    (二)規範內容
    1.忠實義務原則:主要意涵可概分為客戶利益優先、利益衝突避
    免、禁止短線交易、禁止不當得利與公平處理等五原則。公司
    負責人及全體員工不僅需注意其所負之法律責任,更應符合公
    司為維持業內聲譽及業務運作之安全性、效率性等相關規定。
    公司亦有義務教育從業人員,使其瞭解並遵守相關規定,共同
    維護投信事業之聲譽與發展。
    2.誠信原則:公司負責人及員工行為應符合誠信原則,其基金管
    理與全權委託帳戶管理相關業務行為,應為客戶追求最高利益

    3.勤勉原則:係指公司為管理並保護客戶資產,應維持適當程序
    ,以定期申報及查核方式,提醒公司員工應於其業務範圍內,
    注意業務進行與發展,對客戶的要求與疑問,適時提出說明。
    4.管理謹慎原則:係指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具專業度之
    謹慎方式管理客戶委託之資產,於內部建立職能區隔機制,使
    員工各盡其職務上應盡之注意義務。
    5.專業原則:負責人及員工應持續充實專業職能,並有效運用於
    證券投資分析,樹立專業投資理財風氣。
    (三)遵守法令及自律規則
    公司之運作與管理應遵守法令之限制與規定,公司負責人及其員
    工均須了解其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相關法規、公會所訂定
    的相關規定,及公司內部規定的約束,公司亦應定期舉辦員工訓
    練,告知應予遵守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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