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9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106年9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60051866號函修正發布第11點,自107年1月起適用(中華民國106年 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16951號函及106年8月31日 金管證投字第106003313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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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四、適用對象
    (一)公司負責人及員工,應一體遵行本守則之規定。但本守則個人交
    易規定,僅適用於以下定義之「經手人員」。
    (二)各公司從業人員合稱之為「員工」,範圍界定由各公司依其需要
    定之;「負責人」則依現行法令解釋為董事(含法人董事之代表
    人)、監察人(含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及經理人。
    (三)經手人員
    1.公司為落實後述基本原則,並為內部控制需要,應對與公司所
    發行基金與全權委託帳戶之管理、交易相關消息有所接觸之人
    訂立詳細行為規範。將下述人員稱為「經手人員」(Access P
    erson)並予明確定義。
    2.「經手人員」之範圍: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基
    金經理人、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公司員工依其
    職位得為參與、制定投資決策之人,或公司員工得有機會事
    先知悉公司有關投資交易行為之非公開資訊或得提供投資建
    議之人。
    (2)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除信託業兼營者外,其負責人
    準用前目「經手人員」定義及本守則第二部份之規定。
    (3)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從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
    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業務之
    部門主管、業務人員及公司員工得有機會事先知悉公司有關
    投資交易行為之非公開資訊或得提供投資建議之人,準用第
    一目「經手人員」定義及本守則第二部份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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