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造市者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12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8001368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並自99年1月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0980056769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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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市者申請註銷其造市契約之造市者資格或申請暫停其造市契約之造市業務,應於終止或暫停該契約造市業務前一個月,以書面函報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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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市者未依規定執行造市業務時,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暫停其執行一部或全部造市業務,或註銷其造市契約之造市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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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市者經本公司註銷其造市契約之造市者資格,應自公告日次一營業日起終止執行其於該契約之造市業務,並自終止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再向本公司申請該契約造市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