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造市者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12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8001368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並自99年1月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0980056769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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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自營商及特定法人機構得申請成為本公司造市者,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後從事造市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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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特定法人機構之資格標準,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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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自營商申請成為本公司造市者,應經其董事會同意,並於其內部控制制度增列造市者作業。於申請時,應指定期貨交易契約為其造市契約,並檢具下列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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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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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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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營造市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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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採行電腦系統自動回應報價請求者,其電腦系統安全無虞之聲明書(格式詳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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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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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法人機構申請成為本公司造市者時,應指定期貨交易契約為其造市契約,並檢具下列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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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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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國法人機構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或外國法人機構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四十四條之四完成身分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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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會同意議事錄或同等組織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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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設置內部控制制度者,檢附經營造市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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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採行電腦系統自動回應報價請求者,其電腦系統安全無虞之聲明書(格式詳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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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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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市者嗣後改採電腦系統自動回應報價請求者,應於變更前補行出具第三項第四款或前項第五款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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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市者從事造市業務時,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