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0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3 5200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8條至第11條之1、第13條、第16條、 第20條、第22條、第23條條文,自107年11月1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 0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3333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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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十條第二項掛牌之契約,應依前條第二項近月契約之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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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前項規定推出不同履約價格契約外,本公司並於基準指數上下百分之三間,按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之二分之一,推出履約價格契約;本公司並得視市場狀況推出其他履約價格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