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0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3 5200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8條至第11條之1、第13條、第16條、 第20條、第22條、第23條條文,自107年11月1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 0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3333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新月份契約及存續期間新履約價格契約之上市,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為基準(以下簡稱基準指數),於一般交易時段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下列條件
  2. 為止:
    1. 一、交易月份起之三個連續近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十五。
    2. 二、接續之二個季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二十。
  3. 前項所稱之履約價格間距,依下列方式決定之:
    1. 一、履約價格未達三千點:近月契約間距為五十點,季月契約間距為一百點。
    2. 二、履約價格三千點以上,未達一萬五千點:近月契約間距為一百點,季月契約間距為二百點。
    3. 三、履約價格一萬五千點以上:近月契約間距為二百點,季月契約間距為四百點。
  4. 當季月契約成為近月契約時,依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補足履約價格契約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十五。
  5. 各月份契約自到期日之前一個星期三一般交易時段起,得依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加掛履約價格契約。
  6. 除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推出不同履約價格契約外,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推出其他履約價格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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