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組織簡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7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 7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三屆理監事第一次 聯席會通過修正第2條至第4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099004082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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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之聘用,由理事長檢具學經歷證件,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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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應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由秘書長檢具學經歷及資格證件,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